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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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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2022年1-3月

项     目

收入合计(亿元)



利润总额(亿元)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万人)

营业收入(亿元)

1-3

同比增长(%)

1-3

同比增长(%)

1-3

同比增长(%)

1-3

同比增长(%)

       

4023.4

3.1

3882.3

3.5

269.9

48.0

65.2

1.0

  文化核心领域

3653.9

3.9

3558.1

4.3

268.6

51.2

55.8

1.5

   新闻信息服务

1170.0

7.2

1141.4

7.6

31.1

5.9

14.3

-2.2

   内容创作生产

972.3

22.7

926.8

24.6

256.0

65.8

18.3

4.4

   创意设计服务

833.0

-12.3

833.0

-12.3

-1.5

-

11.2

-1.7

   文化传播渠道

635.5

-1.9

627.7

-2.0

2.2

562.3

8.5

2.2

   文化投资运营

10.3

11.3

9.3

8.7

-4.0

-

0.3

-0.4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32.9

28.4

19.9

125.5

-15.1

-

3.3

13.5

  文化相关领域

369.5

-3.8

324.2

-4.4

1.2

-72.9

9.4

-2.2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173.8

-4.9

128.5

-6.7

-2.8

-

7.8

-2.0

   文化装备生产

19.8

-13.0

19.8

-13.0

-0.5

-

0.6

-10.6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175.9

-1.6

175.9

-1.6

4.5

-47.0

0.9

2.5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增速等详见表底说明。


文化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详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5/t20180509_1598314.html)。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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