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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统计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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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12 09:54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京内京外区别对待 接受处罚显无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统计局对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财务资料、询问企业统计人员、取证证据材料后,发现该单位有15个分支机构(不含本部),其中有7个分支机构的经营地为北京,合并财务报表,另外8个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均在京外,财务独立核算。该单位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漏报了8个京外分支机构数据,造成该单位上报的2019年《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含增值税)》(S104-1表)中营业额指标的数据差错较大。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统计局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东城区统计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检查流程,在现场出示统计执法证后,在该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检查该单位的相关资料,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19年《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含增值税)》(S104-1表)中营业额指标的检查数为301478 千元,上报数为181869千元,相差119609千元, 差错率为39.67%,其它指标也有不同程度的错误。经询问,该单位工作人员称,2019年年报数据是由上一任统计人员填报的,错误原因不清楚,但经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核实发现,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包含了本部和在京的分支机构的数据,未包含京外分支机构的数据。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单位统计人员误以为京外的分支财务数据是独立核算的,在当地缴纳税费,不用再从北京上报。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数据时没有遵循以法人为单位原则,该原则要求包含法人本部及其所有的分支机构数据。同时,该单位上一任统计人员虽然参加了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年报工作布置会及培训会,并领取了统计报表制度,但是并未与现在的统计人员交接相关工作,这就导致2020年的定报也存在漏报京外分支数据的情况。


检查当日,该单位统计人员承认统计数据填报错误,并同意执法检查结果。表示以后会认真参加工作布置会和指标培训会,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北京市东城区统计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经过取证、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程序得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东城区统计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统计人员虽然承认上报统计数据错误,同意执法检查结果,但对于其行为被定义为违法行为,并且还要接受罚款处罚,开始时抵触情绪很大,后经过统计局工作人员反复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应条款,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经请示公司领导后,统计人员才同意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而后该单位将罚款全额交付银行,处罚执行完毕,本案处理工作全部结束。


【法律分析】


本案处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本案例中,该单位因不了解统计资料报填报口径,导致数据填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其中:(二)差错率在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依据以上条款,东城区统计局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对该案的调查、立案、处理、结案,发现统计调查对象在填报统计报表工作中有诸多问题。通过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一是了解情况需更精准。通过以上案例发现,企业的分支多,情况复杂,统计数据质量很难保证。作为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类似企业的调研,及时准确的掌握企业的特殊情况,并给予相应的督导帮助。


二是组织培训需更严谨。从以往的检查情况来看,有些企业统计人员到会签到,领取了统计报表制度,但未听会,或听会不认真,统计机关对类似情况应有应对措施,比如对未实际参会的单位应有记录并组织补会,不能使工作布置会流于形式。


三是培训内容需更优化。统计机构要提前掌握企业易错指标,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不能照本宣科,如:变化指标、易错指标,特殊行业的特殊指标,多表种之间的沟连指标等要有重点的进行讲解,时间上可安排在每场培训会的最前面,使参会人员的积极性还未消退时把关键内容讲完。


四是执法普法需更耐心。该案中,统计人员虽然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结果,但仍看得出还是心有不甘。反思法治工作,感到我们的普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统计法治工作仍任重道远。执法和普法是执法工作人员的两项基本职能,要做到一边执法一边普法,应进一步发挥“工匠精神”,扑下身子、耐住性子、放下架子,对统计调查单位反复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是件重要的事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西城区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某物业公司进行了日常常规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已成立十余年,主要业务活动为物业管理与服务,有1家分支机构为海淀分公司,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营业收入是物业服务收入,2019年增值税税率为6%。经检查,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较好,相关原始资料及台账较完善,但劳动情况统计台账不健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2019年《财务状况》(F103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4554千元,差错率为11.02%;2019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08人,差错率31.95%。


【调查与处理】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该单位工作人员配合度较高,发现检查数据与填报数据存在差异后,报表填报人员积极查找资料,向提供该数据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讲述了他们对统计指标的理解及取数填报的依据。听取统计人员的叙述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提供数据的人员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口径理解错误。于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就统计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解,向该单位明确了统计报送口径。由于提供数据人员对指标统计口径理解不对造成了本次统计数据填报差错,经充分沟通后,该单位工作人员同意接受执法检查结果。


现场检查完成后,针对该单位数据差错较大的情况,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询问并记录,该单位2019年《财务状况》(F103表)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的原因是该单位没有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该单位2019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是因为没有包含劳务派遣人员。总的来说,该单位本次数据填报错误主要是因为不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统计口径,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改正错误并书面告知该单位这次执法检查的处理意见。


随后,执法人员将案卷移交到后期处理组进行下一步处理,后期处理组复核案卷并最终认定: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西城区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调查终结。


西城区统计局召开案件审理会,会上经过集体讨论,并结合该单位接受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认为该单位符合《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减轻的相应条款。最终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部分法律条文、条款简析:


经查实,该单位未按照当年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进行计算上报,造成了填报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差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具体依据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在立案查处中,该单位差错指标明确、差错数额清晰、差错原因客观,西城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依据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立案查处程序,尽管案卷审核及复核均确认了流程规范合法、事实证据清晰,西城区统计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被查单位,再次进行当面陈述申辩,以便进一步了解被查单位数据差错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产生差错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该单位在陈述说明中对违法事实无异议,阐述了产生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同时汇报了及时整改统计相关工作的情况。经过陈述申辩,执法机构了解到该单位日常较为重视统计工作,由于提供数据人员对制度的不熟悉导致数据漏报,该单位已对此进行整改,确保今后数据的真实性。具体依据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真实准确填报统计数据,不仅要求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更要求统计人员能准确理解每个统计指标的含义及填报口径。该案例中“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是近年来统计调查对象容易填报错误的指标,需要统计人员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熟悉统计报表制度,避免填报错误。统计报表制度中“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则应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后填报。2019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针对 “劳务派遣人员”指标统计制度中特别提醒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填报就不会出错,希望广大企事业单位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不仅要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更要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才能准确填报。


该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很多企业数据填报错误都是源于统计人员没有理解统计制度,并不是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统计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标准,统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在执法检查中,企业统计人员常常强调自己只是过失错误,没有主观故意的违法动机,但是只要存在统计违法事实,被查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调查单位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不要因为一时疏忽造成统计违法行为。违法的后果是严重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尤为重要,在统计数据填报中,统计指标和会计核算指标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统计指标可以直接抄录财务账簿的数据,也有一些统计指标需要分析填报,统计人员一定不能看到指标就“想当然”的按照财务账簿填报。近几年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在北京极其少见,往往都是因为一时疏忽大意导致的填报错误。因此,做好统计工作不仅仅是对各单位统计人员的要求,更要求各调查单位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负起相应审核监督责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企业漏报报表指标统计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朝阳区统计局执法队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单位,对辖区内某建设工程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了解,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是独立法人单位,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主要经营施工承包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业务,有1家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数据包含了分公司的数据,共有员工三百余人。该公司专门设置了统计岗位,且生产经营、劳资和能源台账设置较为齐全,各项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均能按要求出示,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配合态度也很好。经查,该企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C603) 中“应付账款本年(2151)”指标漏报,导致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100%。


【调查与处理】


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统计人员对报表中较易出错的重点指标,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等都能准确理解含义并正确填报,但统计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时却发现,该企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C603) 中“应付账款本年(2151)”指标漏报,导致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


经询问,该单位统计人员工作态度良好,认真参加年定报培训会,统计制度也做了学习笔记,对统计重点指标含义理解准确,填报方法熟练掌握,并形成了统计报表上报审核制度,规定所有统计报表上报前需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能提交。但在实际执行中,统计人员填报完报表后交给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有时间就匆匆看一遍,没时间就直接提交。年报报表报送时间恰好是财务人员工作繁忙时段,该统计员由于一时疏忽漏报了《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C603) 中“应付账款本年(2151)”指标,审核负责人也没有认真审核,导致取数非常简便的指标漏报都未发现。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报表填报的要求和准绳。真实、准确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和资料提供统计资料,完整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调查项目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时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纸计资料。真实与准确含义类似,但真实是相对虚假而言,准确是相对误差而言。这里尤其将“真实”摆在第一位,可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重点。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该建设工程公司因为粗心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该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及该单位属于初次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事实,朝阳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基本上没有故意虚报、瞒报的,大多都是由于基层统计人员疏忽、不认真、统计基础工作不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造成的。要想做好统计工作,上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企业必须从上到下重视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下几个环节更应格外重视:


一是学习统计制度,正确理解指标含义。统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统计报表制度就是统计工作的“工具书”,所有的统计指标在制度中都做了明确的解释。作为基层统计人员,应通过年定报工作布置会、自学统计报表制度、咨询统计机构人员等多种方式学习统计知识,精准把握指标含义和填报重点。


二是认真填报报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统计数据差错是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个常见原因。虽说不是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但从结果来看,由于疏忽造成的数据质量问题仍然是一种过失行为,依然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因此统计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准确填报所需数据。


三是加强基础工作,夯实统计工作根基。调查对象应健全单位内部的统计工作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保障统计岗位人员相对稳定,有人员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确实发挥统计负责人审核机制作用,尽到审核报表的责任,这是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报表前的最有效的一道关卡,也是规避风险的最后一道保障。


填报统计数据岂可“想当然”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丰台区统计局执法队对区属某设计公司进行常规执法检查。该公司是某大型集团旗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查,其财务报表某些指标填报错误,已达到当场处罚的标准。该单位统计人员对差错指标极力解释,却无意中暴露出其2018年《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601-1表)分支机构填报的数量与实际不符。


该单位填报的2018年601-1表中,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填报数为3个。然而根据统计人员失口说出的数目,其分支机构并非3个,而是30多个分公司。


有鉴于此,执法人员再次制作询问笔录,针对该单位的分支机构进行了询问。经该单位统计人员叙述,除公司本部外,还有32个分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完成注销的分公司是8个,存续状态的分公司还有24个。


统计报表漏报分支机构个数的违法案例屡见不鲜,却从未见到过漏报这么多分支机构的,执法人员决定追查到底,一定要搞清楚该单位究竟什么原因导致如此漏报。


【调查与处理】


进入正式调查阶段,丰台区统计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提供有关分公司注销情况的详细列表。列表中全部是到2018年12月31日该单位未注销的本部及分公司情况,包括正常运营的、2018年度新成立的、持照但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到2019年已经完成注销的情况。


当问及该单位上报的2018年经济普查报表是否包含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部存续分公司的数据。统计人员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对其中一些分公司数据不掌握,而且填报的时候统计人员没有详细了解该公司的组织结构情况,只填报了总部和两家分公司的数据。


执法人员追问其余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并交纳各项税款,该单位统计人员回答,除少部分分公司处于未经营的状态,没有数据外,大部分分公司都是独立运营并且交纳税款的。


接下来,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全部分公司的财务资料、能源、劳动工资的统计台账和财务资料等。统计人员却说只能找到本部和部分分公司的相关材料,但是有一些2018年经营的分公司在2019年已经实际完成了注销,目前没有人员负责,这些分公司的所有资料全部无法提供。


统计人员因为对单位的分公司具体情况了解的不是特别清楚,而且一直以来该单位都没填报那么多的分公司,所以就“想当然”地“按照惯例”填报了本部和两家分公司。


作为这么大的总公司,居然不掌握底下分公司的情况,已经实属罕见。更有甚者,在填报统计数据时,竟会“想当然”地“按照惯例”只填报了本部和自己掌握情况的两家分公司的数据。


现场检查结束以后,执法人员对于该单位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虽然该单位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统计人员分别出面解释,但无论何种理由,既然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必然要为此付出代价。


2019年12月,区统计局正式发送处罚决定书,鉴于该单位2018年《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601-1表)中“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B212)”指标上报数为3个,检查数为26个,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3个,差错率88.46%。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丰台区统计局最终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经过本次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也深刻认识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及时缴纳了罚款,同时开展深度整改,终于汇集并掌握了所有分公司的情况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若以这个标准,该单位此前报送的统计资料对照“真实、准确、完整”恐怕相距甚远。再者,填报统计数的原则是“法人口径”。该单位统计人员甚至连这个原则都不知晓,着实让执法人员震惊。


对于漏报《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中分支机构个数,最终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笔者以为处罚并非过重,因为该单位统计人员不仅不懂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甚至还有主观臆断报送统计数据的过错。对分公司情况不了解,便“想当然”地只报了2家。如此轻率之举,只恐该单位上自总经理、财务总监,下至统计人员,都不够重视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作为统计人员,应该具备以下三点,才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才能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第一,要在思想上重视统计工作。工作无小事,小事即大事,任何小事做不好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良的后果。统计工作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同等重要,统计数据是各级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统计人员要注重积累工作经验和学习专业知识。作为统计工作人员不仅要学好统计制度,同时还要了解财务、人力、能源等相关知识。第三,健全和完善统计工作制度,特别是一些需要沟通的细节,如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审核。


【典型意义】


随着统计执法检查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各类违法行为可谓层出不穷。对于本案例中以“想当然”思想报送统计数据的违法案例,更是不在少数。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北京市统计条例》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相继出台,以及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大规模统计督察,都对统计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持之以恒地将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通过进党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使全社会认识了解《统计法》。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结合统计违法违规处罚案例,加强宣传警示作用。通过“统计开放日”“统计普法教育”等方式进行宣传。


另一方面我们要深刻认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的要求上来,增强执纪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意识、问责意识和担当意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乘势加力,知难而进,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努力开创统计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交接工作须落实 使用数据需比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区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常规执法检查。该单位为增值税免税企业,无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没有零售业务,主营业务收入由商品销售收入构成,无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经查证,该单位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604表)中商品销售额本年(031)和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营业收入本年(3011)指标均存在较大差错。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现场调阅原始资料发现,该单位商品销售额本年(031)和营业收入本年(3011)指标的报表上报数据均大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数据,但反复验证上报数据的累加计算过程又未发现问题。为探究差错原因,检查人员进一步逐项分析比对了该单位全年各月原始数据,找到的两项差错指标的差错原因一致,即2018年某月统计月报数据存在预估情况。经询问得知,该单位2018年曾更换过财务团队,原负责统计报表工作的财务人员,在交接工作时仅说明了日常统计报表的填报方法和思路,未对往期定报报表数据中存在预估数据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新任统计人员接手工作后,认为单位业务比较单一,同时免缴增值税,因此商品销售额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所以只需继续沿用前任统计人员的统计方法:每月在上一期统计定报报表的数据基础上,累加当期数据计算填报,而差错数额恰恰正是前任统计人员当初上报数据的预估差额,该预估行为最终导致了年报中相关指标数据的全年累计数据与实际不符,构成了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单位上报E604表的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上报E603表的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而E604、E603表的网报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3月10日,上报后仍有充足时间对报出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审验,但该单位选择了直接报送,并未对数据进行再次复核或逐级审核。与此同时,检查人员调取的2018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该单位于2019年1月14日将同期准确数据报送给了税务部门,而在已经掌握准确数据的前提下,两周之后仍使用存在预估情况的错误数据报送统计部门,该单位也仍然没有发现向不同部门报出的同期数据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由于未建立逐级审核机制,统计工作交接不到位,该单位错过了两次纠正错误数据的机会,造成了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事实,最终受到了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是统计岗位工作交接须认真细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案例中,被处罚单位未能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机制,对外报送数据缺少必要的复核流程保障;交接统计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对存在预估数据的关键信息没有进行交接,新任统计人员对前任工作缺乏质疑精神;财务人员对数据缺乏敏感度,对年终同口径数据缺乏整体认知和比对习惯。


二是提供虚假普查资料不以过失为借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普查数据。本案例中,虽然交接工作时未说明存在预估情形,但在已具备准确填报普查数据的前提条件下,在已向税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数据后,仍使用存在预估数据的错误数据向统计部门进行报送,说明该单位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既存在客观过失的事实,也有主观故意的嫌疑。


三是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填报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 年。


统计数据具有连贯性、可比性、多源性等特点,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坚实基础和有效方法。本案例中,被处罚单位两项差错指标的依据均不符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其填报依据并非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是往期统计报表数据,这种使用过渡数据或非原始记录的填报方法,一旦某个环节出错,就会导致连带差错,在数据达到一定规模以后,更难发现和纠正。


【典型意义】


一是工作交接必须落实到位。工作中我们通常比较关注交接资料是否全面、完整,但更应对资料的使用细节、特殊情况处理追问清楚。统计工作交接应理清:数据来源、填报方法、统计口径,对于单位构架复杂、财务账目设置特殊、网报系统曾提示的核实性错误等,更应进行详细说明,确保交接工作落实到位。交接工作是对此前阶段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将交接工作落实到位,就相当于抓住了总结、提升工作的好机会。


二是使用数据前要细致比对。调查对象数据的提供和上报部门,应加强内部协作,对外报送的数据应该保持口径一致,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关联性全面负责。要注意区分统计指标与财税指标数据口径的异同,也要清楚统计年报和定报报表分属于不同的报表体系,填报路径和数据口径也不尽相同。要加强数据资料的分析、比对,避免因惯性思维造成的对外报送数据失实的错误出现。


三是确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重视统计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不能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才去关注统计工作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既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保障。单位领导把关既是全面履行职责的体现,也是对工作质量的全面体检,统计负责人或主管统计工作领导应尽到数据审核的把关责任。


四、充分利用现有辅助手段。《统计报表制度》是企业填报人员工作中应遵循使用的规范准则,在填报指标数据时要严格依照其中的解释方法正确填报。为使填报人员能够学懂易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部门近年来除做好年定报培训工作、增强后台逻辑性审核外,还开通了二维码扫码读取指标解释服务,通过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指标解释进行公示,希望调查对象能够充分运用现有辅助手段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事”小“数”不小  少算一项“不得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海淀区统计局执法队按“双随机”原则抽取一家公立医院开展能源专项执法检查。


经了解,该单位成立于1949年12月,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法人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使用用友财务软件;主要业务活动是提供医疗服务;无分支机构;收入主要是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已上报统计报表的填报口径为法人口径;该单位不是2018年年报新增限上单位;收入确认执行权责发生制。该单位2018年能源消耗情况为: 2018年医院用电表体现的是该医院2018年两块箱变用电、一块办公用电、三块住院区、三块给家属区供暖的电锅炉(用电供暖,非转供)用电的情况已经体现在了所提供的2018年家属区锅炉用电明细表中,其余的都是该医院2018年自行消费的电力能源数据及金额数量,供电局按照该医院各块电表的实际消耗数据每月提供用电客户电费缴费通知单,该单位按照单据上的数据及金额统计出相关统计表,之前的统计人员已经离职,近两年未接受过统计检查。


【调查与处理】


检查当天,在对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询问时,了解到该单位由于涉及准备资料较为繁杂,没有将所需要的电力能源项目相关资料准备齐全。这给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带来了极大困难,在进行了细致的询问及对统计相关资料的仔细验看后,为了维护统计执法检查的严肃与公正,执法人员告知该单位当日即全面自查2018年能源统计年报数据,并改日将对其再次进行检查。


11月15日,检查人员对该单位统计负责人员开展二次检查,该统计负责人员与填报人员作为受委托人同时接受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由于现任填报人员统计业务知识不扎实,对填报的指标口径理解有误,2018年BJ605-5表中电力本年消费量、消费金额少包含了向家属区用电供热部分的电力能源消费量,以及由于上报定报数据时,有些电力消费单据还未取得,造成了上报数与实际取得电力缴费单的数据存在误差,致使2018年《非工业能源消费》(BJ605-5表)中电力本年消费量(011)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0607951.00千瓦时(度)。


【法律分析】


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该单位填报的2018年《非工业能源消费》(BJ605-5表)中电力本年消费量(011)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0607951.00千瓦时(度)。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该单位提供相关财务、统计等相关资料形成证据链。


处罚得当。《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填报的2018年《非工业能源消费》(BJ605-5表)中电力本年消费量(011)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0607951.00千瓦时(度),该指标是指调查单位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电力数量。包括调查单位的各种耗电设备、照明、采暖制冷等消耗的电力能源。电力消费量主要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力;(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电力;(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电力;(4)用于劳动保护的电力;(5)其他非生产经营消费的电力。电力消费不包括:调查单位所属的法人单位的用电;调查单位对外销售的电力;调查单位为居民住宅区(包括所属家属区)或其他单位转供的电力(注意:转供是针对同一能源品种而言,调查单位消耗煤炭、天然气等燃料为其他单位或居民住宅区供暖,这种情况不属于转供,调查单位不能扣减煤炭、天然气等燃料消费)。


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即“谁”实际消费了能源,不论其支出费用与否,就由“谁”统计。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即能源只有消费了才能统计消费量,只要消费了就应统计消费量。


鉴于该单位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海淀区统计局提交报告对自我进行整改等措施,且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组查清统计违法事实,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撰写整改报告。海淀区统计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造成该企业统计数据填报出现重大差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统计工作的管理不完善,也有统计人员的业务不扎实。统计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一定要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才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才能给政府提供更加准确的决策依据。


本案同时告诉我们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希望各单位加强对统计制度的学习,严肃对待统计工作。一是要以统计制度为基础,熟悉并掌握各自行业的报表制度,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准确理解每个指标填报口径;二是要做好日常基础性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统计台账,保留报表填报时的一手资料;三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四是按时参加统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与统计所专管员的沟通联系;五是定期开展数据自查,保障数据质量。


态度决定结果  细节决定成败


【案情简介】


2019年09月1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统计局执法队对北京XX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10年,是独立法人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业务是零售手机配件,销售对象全部为个人。2018年该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为零售手机配件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电信增值服务收入和租金收入,没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口径是法人口径。经查证,北京XX有限公司2018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121)指标上报数为11432千元,检查数为11187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45千元,差错率2.19%;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604表)中商品销售额本年(031)指标上报数为391748千元,检查数为393505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757千元,差错率0.45%。


该单位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门头沟区统计局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及《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09月1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统计局对北京XX有限公司年报数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604表)中商品销售额本年(031)指标上报数为391748千元,检查数为393505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757千元,差错率为0.45%;2018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121)指标上报数为11432千元,检查数为11187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45千元,差错率为2.19%。执法人员认真查看了该单位2018年财务账并对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得知该单位2018年1-4月商品零售的税率为17%,5月份开始才调整为16%,而在计算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604表)中商品销售额本年(031)指标时全部按照16%税率进行计算,因此导致上报数小于检查数;在填报2018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量(121)指标时包含了该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导致上报数大于检查数。以上事实由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基本情况表及证据资料作为证明。


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正式立案;10月25日以直接送达形式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于10月2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确认收到告知书,11月1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


【法律分析】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其中:差错率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的行政处理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单位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虽然该单位并未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但确实由于工作中的过失导致了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真实,所以可以认定其已构成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及《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该单位警告或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连续两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经主管领导批准,最终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由于统计人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态度不认真,而且对指标解释没有深入理解,导致指标出现错误。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个别企业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认为统计只不过是加加减减的汇总过程,无非是填几张报表,把统计工作过于简单化,存在重会计轻统计的现象。要改变这种观念,必须要让基层单位了解统计法律法规中明确的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义务,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二是增强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使统计人员真正意识到从事统计工作不仅要熟练掌握指标解释,更要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始终保持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能确保统计数据填报准确无误。



代理记账随便填 执法检查受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经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执法检查查证,XX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多项统计指标存在数据差错。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在接待该单位陈述申辩、审理领导小组讨论之后,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8月,房山区统计局以专项检查的形式对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进行了全面检查,该单位该报表多个指标出现错误,经过计算发现,“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850千元,差错率为42.88%;“本年年初存货”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41065千元,差错率为199.98%;“本年应付账款”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32013千元,差错率为93.17%。通过进一步询问,该单位的统计人员称,2018年的统计报表是由代理记账公司代报的,因为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兼统计人员没有进行过统计方面的培训,导致了多个指标出错。以上事实由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基本情况表及证据资料作为证明。


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2019年8月20日正式立案,9月29日以直接送达形式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五日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确认收到告知书,同时说明了差错原因是对代理记账公司的兼职统计人员管理不当、要求不严造成了错误,表示该单位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均认识到了正确填报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已经停止与代理记账公司合作,由该公司自己的统计人员接管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同时表示要加强统计人员的学习培训,在报表工作中更加严谨认真,提高报表填报质量。本着公正公平原则,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作出行政处罚当天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终结。


【法律分析】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该单位所提供的2018年经济普查专项报表E603表中,应交增值税、年初存货、应付账款等多个指标存在错误,属于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2018年经济普查专项报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年初存货、本年应付账款等指标未按照《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填报,违法事实清楚,以基本情况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取证资料为证,法律依据充分,为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代理记账公司没有完全负起责任,随意填报统计报表而引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导致统计数据出错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统计人员没有很好地学习经济普查方案,对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不理解;二是统计人员没有建立起统计法治意识,没有正确认识统计数据错误的严重性。这个案件揭示了对统计法律宣传的重要性,需要加大法律和统计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其更加深入人心。因此,我们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会前讲法、法律授课、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形式,扩大统计法律宣传效应,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意识。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宣传,让调查单位了解统计违法行为对自身信用的影响,从根本上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设置专门的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让统计调查对象真正做到知法懂法。


统计数据失实谁之过


【案情简介】


2020年通州区统计局开展财务报表应交增值税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有四家报表单位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巨大,差错率均达到100%以上,而让人意外的是这四家单位竟然是同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


经检查,单位A“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19732千元,检查数为-8785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8517千元,差错率为324.61%;单位B“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0千元,检查数为-18294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8294千元,差错率为100%;单位C“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0千元,检查数为-8164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8164千元,差错率为100%;单位D“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6609千元,检查数为0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6609千元,差错率为100%。


检查结果显示,四个单位的上述指标均已达到立案标准,均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立案处理。


【调查与处理】


通过对统计报表填报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四家单位2019年《财务状况》(X103表)“应交增值税(C4021)”指标均不是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一”或“计算方法二”填报的,其中单位A是按照财务明细账科目取数,通过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的公式计算填报;单位B是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实际交纳的税额填报的;单位C是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数填报的;单位D是按照财务明细账中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报为应交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四家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法律分析】


经询问发现,该四家单位的统计报表是2020年2月填报的,2020年5月四家单位的统计报表人员已经全部更换,新任统计报表人员并不了解应交增值税的数据来源和数据出处,经过执法人员的仔细检查才查找出这四家单位上报数的出处及计算过程。


经分析,执法人员发现这四家单位虽然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法人单位,但记账方式却大相径庭,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账方式更为复杂,有的单位只设置销项税、进项税科目,其他科目未设置,有的单位设置的科目比较多,比如预交科目、未交科目、简易计税科目等,记账方式不规范导致填报比较繁琐。由于这四家单位都是房地产单位,他们交税都存在一个普遍的情况,就是预交的税额比较多,期末留抵的税额比较多。此外,该单位的统计报表人员相对比较年轻,缺乏对统计工作的正确理解和对指标解释的深入学习,单位内部没有制定数据报送审核制度,财务负责人根本就不知道本单位有统计报表任务,所以出现错误不足为奇。


因这四家单位统计指标存在差错,四个指标差错数额均超过500万元,且差错率均达到或超过100%,对这四家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通州区统计局拟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后期处理时,通过分析差错原因,结合四家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在使用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行政处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从错误动机来看,该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二是该单位属于初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三是该单位日常统计报表工作没有出现迟报情况;四是该单位接受检查以后积极整改,落实了单位内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参照上述因素及新冠疫情给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通州区统计局对这四家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均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以上四个案件所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原因是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其次是报表人员依法统计意识淡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这四个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是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且均无关于统计的报表交接制度,都是统计部门主动联系新任统计人员才知道有统计报表这项工作,在匆忙填报统计报表时也没有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此外,公司的主要领导对统计报表工作一无所知,既没有制度的约束,也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是这四个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时也发现了,四家单位的公章都在总公司,使用公章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但是统计数据的上报却比较随意,四个单位各自为政,总公司虽然有财务总监,但是也只管报税和成本控制,对统计工作同样一无所知,这也是不少单位的统计工作现状。单位统计人员在填报完统计报表时,认为只要不出现迟报现象就是完成了统计报表工作,缺乏对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核实,往往以会计的惯性思维去理解统计报表,这样的想法很危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数据失实,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作为统计调查单位,一定要扎紧制度这个铁篱笆,让统计数据在上报前就要层层审核,做到数出一门。同时,单位的统计报表人也应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多与统计管理部门沟通,梳理本单位财物账目设置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才能把统计工作做实、做好。


报表上报不及时 违法受罚悔不该


【案情简介】


2020年,顺义区某企业先后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市顺义区统计局查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先后两次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和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4月8日12时,顺义区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0年01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经催报后实际报送日期为2020年4月8日16时20分。4月10日下午,该单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要求到区统计局执法检查队办理补报手续。通过询问发现,该单位统计人员忘记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报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区统计局考虑该单位是初次迟报,并综合了统计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是主观故意的原因,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


2020年7月7日12时,该单位又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0年02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实际报送日期为2020年7月7日15时07分。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收集了有关证据,询问了该单位财务主管并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该单位在第一次迟报后,单位人员有调整,由于新老统计人员工作交接不清楚,新统计人员忘记报表上报时间,导致了第二次迟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再次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为此,经区统计局案件审理小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拟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7月9日,区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统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7月11日,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经主管领导批准,7月17日区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经历二次处罚,该单位认识到了迟报统计资料的严重性,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法律分析】


国家统计局每月定期发布的统计数据一直被社会公众关注。统计数据定期发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然而目前部分企业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这家单位分别于2020年4月和7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属于多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我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案。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没有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迟报行为的存在,破坏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增加了统计工作难度。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源主要是:(1)不重视统计工作,认为统计工作和本单位业务经营没有关系,工作做得好不好,不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多数统计人员为财务人员兼职,报表时期工作量大,从而使统计资料出现迟报现象。(2)统计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统计制度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近年来统计人员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不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送日期不甚了解,不履行及时报送的义务。


此次针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进行处罚,目的是警示企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时填报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对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处理一起教育一片,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挥统计法律法规的作用,杜绝迟报统计资料的现象,遏制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在迟报查处工作中,还要注重对迟报单位进行统计普法宣传,让调查单位认识到统计工作有法可依,一旦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扫除基层统计人员法律盲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工作中做到依法统计,从思想认识上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为了避免迟报,我们给出如下建议:(1)每月月初定时登录联网直报平台查看本月报表时间;(2)工作交接要交代清楚统计平台的使用方法和报表的截止时间;(3)统计工作人员设置后备岗;(4)每月尽早报送统计数据,不要拖到报送截止时间。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地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杜绝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现象发生,保障统计秩序的正常运行,营造和谐的统计环境。


昌平区某批发零售企业统计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昌平区统计局按照“双随机”要求,对辖区内某批发零售业企业开展常规执法检查。经了解,该单位主要业务活动为销售锅炉,有一家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口径为法人口径。


经查,该单位报送的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604表)中本年商品销售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构成了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单位未设置生产经营统计台账、劳动情况统计台账、能源和水消费统计台账,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该单位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原因如下:


一是对统计工作不重视。经了解,该单位统计人员为会计人员兼任,且入职时间不长,对统计业务不熟悉。虽然参加过统计年报培训会,但是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对统计指标一知半解,也没有询问过统计局相关人员,完全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填报。该单位统计负责人虽也看过统计报表,但并未实质负起责任,没有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未落实是造成该单位数据差错的原因之一。


二是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虽然该单位原始资料齐全,但是未设置各类统计台账,所有数据都是统计人员依据各种原始资料计算得来。由于没有统计台账,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统计人员需要思索很久才能回忆起统计数据来源,查找原始资料的过程也极其混乱,部分统计数据甚至需要企业统计人员现场计算验证填报来源。


三是统计指标理解有误。经询问,该单位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填报的是财务账中全年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填报口径有误,导致数据差错;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604表)中本年商品销售额指标是按照营业收入加上16%税率计算的增值税填报的,其中包含了不属于商品销售额的房租收入,进而造成数据差错。


该单位属于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未设置生产经营统计台账、劳动情况统计台账、能源和水消费统计台账,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商品销售额指标和应交增值税指标差错额较小,差错率不大,根据《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八条第(一)、(四)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昌平区统计局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是该单位缺乏内部统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该单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统计台账,没有建立任何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导致企业统计工作一塌糊涂。


二是该单位报送的多张报表多项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该单位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应交增值税本年指标填报有误。究其原因,统计人员填报的是财务账中全年已交的增值税,反映出该单位统计人员对统计制度的学习不重视,特别是对指标解释及公式运用不熟悉。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604表)中商品销售额本年指标包含了不属于商品销售额的房租收入。可见,该单位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的忽视,没有认真按照统计制度与口径填报,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随意上报统计数据这种行为的严重性。虽然该单位统计人员解释说自己不熟悉统计业务,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很多指标混淆不清才造成上报数据有误,并不是自己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但是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该单位仍然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单位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昌平区统计局队该单位进行立案。


【典型意义】


通过对本案例的解析可以看出,该单位对统计工作不重视,统计管理制度缺失,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指标理解有误,最终导致上报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一是要加强学习,充分理解指标涵义。首先,统计人员应按时积极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年度统计工作布置及培训会;其次,在会后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统计制度开展认真的再学习,转变会计思维,全面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保证计算方法正确和数据无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再次,作为企业统计人员,在填报统计数据时,不能随心所欲,想怎么填就怎么填,遇到统计制度的描述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或者自己不能理解的问题时,应主动与统计部门相关专业科取得联系,在充分征求专业科意见的基础上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减少低级错误的发生,提高数据质量。


二是要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完善基础工作。统计台账的设置可将大量繁琐的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工作分别在平时完成,到期末只需分类汇总有关数字就可做好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有利于提高报表报送的及时性。规范的统计台账可将分散的原始记录资料加以集中,使资料系统化、条理化,便于随时对比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统计台账是企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统计工作日常开展情况,是填报统计数据的重要依据。企业要严格按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好能源、劳动工资、主营业务等统计台账,并与原始记录数据衔接,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便于查询。


关注统计新增单位 抓好源头数据质量


【案情简介】


2020年,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对辖区内一家商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 2016年,是独立法人单位,没有分支机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主要经营生鲜、粮油批发销售业务,该单位按照法人口径填报。增值税税率适用13%、9%和免税税率。该单位共有员工五百六十余人。


经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执法检查查证,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多项统计指标数据存在差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0年10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对辖区内一家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统计年报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常规执法检查。该单位财务经理接待了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该单位配合度较好,统计资料准备较为齐全,建立健全了能源消费和劳动情况统计台帐;该单位统计人员参加了大兴区统计局举办的2019年年报及2020年定报工作布置会,并领取了统计报表制度。


经查该单位上报的2019年《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含增值税)》(E104-1表)中商品销售额本年(031)指标上报数为537264千元,检查数为536202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062千元,差错率0.2%。2019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应交增值税本年(4021)指标上报数为57035千元,检查数为-3100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60135千元,差错率1939.84%。2019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C401_1)指标上报数为70494千元,检查数为64470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6024千元,差错率9.34%。2019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量(121)指标上报数为61792千元,检查数为34544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7248千元,差错率78.88%。商品销售额指标达到当场处罚标准,应交增值税、应付职工薪酬以及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达到立案处罚标准。


由于该单位统计人员家里临时有事未到场接受执法检查,所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财务经理进行询问。该单位财务经理称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填报2019年统计年报时,因工作失误和对统计指标不理解造成申报数据上报不实。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大兴区统计局对该单位正式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 11月1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11月17日10时45分,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


【法律分析】


违法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该单位填报的2019年年报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应交增值税指标、商品销售额指标等多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经检查,形成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该单位提供的财务和统计资料等完整证据链。


处罚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陈述、申辩时未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2019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2019年《财务状况》(E103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指标,2019年《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含增值税)》(E104-1表)商品销售额指标错误原因均是对指标不理解,造成计算错误。鉴于该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属于初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日常统计报表工作表现较好,酌情减轻处罚,大兴区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决定处罚得当。


【典型意义】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统计人员在主观上并没有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意图,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真研读统计制度,对统计指标不理解,造成填报错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加强培训。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新增调查单位的培训。培训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进行网培,也可以采取面对面培训的方式。以统计年报布置会为契机,由执法队或法规科人员进行普法宣传,重点讲解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统计意识。由负责专业报表的科室人员对企业分行业进行授课,针对每个行业每张统计报表每个统计指标含义进行详细讲解,使企业统计人员更直观、更全面的领会统计知识要点、难点、易错点。


二是加深理解。梳理财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联系和区别,加深对重点指标的理解。经过多年统计执法检查发现,基层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往往把统计数据与财务数据混淆。统计报表是反映单位整体情况的一套表,涵盖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人员工资、能源消耗等内容。统计指标以财务报表和财务明细账为根据,依托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有的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上摘取数据,有的则需要按照统计指标口径和涵义归纳计算分析填报。比如应交增值税指标在统计制度明确解释道,“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行税额”,但企业填报人员往往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填报,包含了留抵税额,造成填报错误。再如填报商品销售额指标应以收入明细账为依据,按照不同收入对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出含税销售额,不能根据财务账中大概数据填报。


三是加大重视。调查单位应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统计指标的理解学习。本案例中该单位的统计人员由财务人员兼任,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并没有仔细研读统计制度,而是按照自己对指标的理解填报的。在兼职统计人员填报后,财务部领导也没有认真审核。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对指标理解不够。统计填报人员应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把每个统计指标的确切含义理解到位,把深入学习统计方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将依法统计落实到实处。



夯实统计基础 注重统计数据


【案情简介】


2019年平谷区统计局执法队对辖区内某服务业企业进行了日常常规执法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收入确认执行权责发生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经营范围基础软件开发等,营业收入全部是销售自主开发软件业务,无其他业务收入。2018年年末有从业人员104人,经营状况良好,无分支机构。该单位统计基础较好,在以前年度的检查中未发现问题。在本次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七条的行为,故对该单位进行正式立案。


【调查与处理】


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检查该单位提供的相关统计资料、询问统计人员等方式,发现该单位2018年《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F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2107千元,检查数为-1933千元,相差4040千元,差错率为209.00%。检查人员就此问题对统计报表填报人员进行了询问,发现报表填报人的填报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报表人上报报表的应交增值税指标依据为该单位2018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2018年年报和2019年定报《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F)》应交增值税计算方法应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报表人在上报应交增值税指标时未按公式计算,而是根据该单位2018年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中应交增值税贷方本期发生额计算填报,填报方法错误导致2018年《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F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该差错指标(本年应交增值税(4021))的差错值和差错率达到立案标准,故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处罚。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改正错误,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填报统计报表。


【法律分析】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明确了“应交增值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平谷区统计局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引发该统计违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企业填表人员虽然参加了统计工作布置会,但会后没有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对制度内容掌握不全面;二是统计报表人员和财务人员为同一人,习惯性用财务口径填报统计报表,致使需要计算分析填报的指标,在口径或填报方法上出现偏差;三是报表上报前内部审查不严格,上级领导审核力度不够。


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企业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以统计制度为核心,认真听取统计工作布置会,会后认真学习制度的指标解释,遇到拿捏不准的指标,应积极与专业科室沟通,确保每个统计指标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人员定位要清晰,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报表人员,企业报表人要结合企业自身会计科目设置特点,理清统计指标数据来源和填报方法,将自己定位在统计口径的环境中,主动规避财务习惯。三是加强内部审核制度,统计报表在上报前由上级领导进行审核,防止出错,且做到真审核、严把关,杜绝走形式或者未经审核直接上报统计报表。


除此以外,也留给统计机构几点启示:一是培训工作有的放矢,充分利用统计工作布置会的机会,根据专业和区域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对制度发生变化的地方重点讲解,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二是普法宣传常抓不懈,利用会前讲法、以案释法、执法检查、调研回访等一切与基层单位接触的机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做到普法对象覆盖到位,普法内容宣传到位。使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树立统计法治观念,让统计法真正深入人心。三是企业需求牢记于心,对于被检查单位和基层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作好记录,积极上报及时反馈,当好“联络员”,让企业的统计工作更顺畅,让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更精准。


统计工作要认真指标差错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0年,经怀柔区统计局执法检查查证,北京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统计指标存在差错,且数额较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0月20日,怀柔区统计局执法队对辖区内北京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统计年报、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现任统计人员接待了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现任统计人员和原统计人员均是该单位财务人员兼职,对财务相关指标较为清楚,了解统计指标含义,检查结果表明,该单位在填报2019年《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含增值税)(E104-1表)商品销售额指标时上报数为1219553千元,检查数为1234781千元,少报了15228千元,差错率为:1.2%。该单位上报数依据统计台账各月商品销售收入加销项税逐月合计上报的,通过核对发现该单位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一致,且无其他业务收入。差错原因为:由于统计人员马虎大意,在加总计算各月商品销售额全年数据时,2019年5月和7月只加了不含税商品销售收入,漏报了2019年5月和7月商品销售收入缴纳的销项税,从而造成全年漏报商品销售额15228千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正式立案。10月22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月23日该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调查终结。考虑到该单位初次违法且是单项指标差错,差错额达到一般立案标准,差错率较小,符合裁量基准中的从轻情节,经主管领导批准,于11月6日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本案中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有义务如实填报统计资料,不应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报表。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一是统计工作认识不高。本案中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统计报表出现差错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单位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兼职过多。主要表现在单位领导、统计部门经理、统计部门主管以及统计人员自己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重视统计工作的现象,由于统计工作属于事后统计,不具备事前制约性,所以大家时间、精力投入的重点全部是那些能影响企业生存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上,统计工作显得就不那么重要了,尤其是统计工作得不到领导重视,认为统计工作只不过是加加减减、计算汇总,只是与数字打交道,极不起眼的重复单调劳动。


二是统计法治意识淡薄。从领导到部门,再到具体工作人员,统计法治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统计数据出现错误,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为提高基层统计调查单位数据质量,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切实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法人单位统计部门,要提高对统计基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是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客观要求,是确保统计工作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真实、准确统计参考数据的客观要求。


二是认真参加各类统计业务培训。统计业务培训,是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应该说统计部门每次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都是统计人员系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提高调查能力与综合业务能力的好机会,每个统计人员都要抓住机会认真学习,不懂就问,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填报统计数据能力,保证各项统计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统计工作流程。单位内部要做到切实重视统计工作,从单位管理层面要建立相关的统计工作制度,主要应包括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签字审核把关制度、各类部门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基础数据制度、各类统计原始资料数据收集细则、统计台账管理制度、统计人员更换制度等,从单位日常管理层面规范统计工作。


四是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是统计人员在执行统计工作中应遵守的具体规定,违反统计制度也属于统计违法行为,所以要求广大基层统计人员要认真研究统计制度,理解统计指标解释、掌握各类统计报表具体上报时间,按制度规定填报,按时间要求上报;应牢记按时、如实地报送统计报表与统计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者应尽的义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乃至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均属违法行为。


认真学习统计制度 正确理解指标涵义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密云区统计局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12年,是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无产业活动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方式为权责发生制,统计报表是法人口径。主要业务活动是自动售货机的研发和零售,收入全部为主营业务收入,无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政府补贴,增值税率为13%、6%。现有职工七十余人。


经查,该单位填报人员未按照统计口径填报“应交增值税本年(4021)”指标,且数额较大,该单位的行为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统计执法检查处罚标准》的要求,该指标差错额已达到立案处罚的标准。密云区统计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19年4月,密云区统计局对该单位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该单位税务经理作为受委托人接受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统计报表是由总账会计填报,税务经理提供有关数据。检查过程中,税务经理坚持“应交增值税本年(4021)”不可能出现问题,理由是经她手严格按照税务数据提供并填报的,并质疑指标计算方法的正确性。询问中发现,差错指标“应交增值税本年(4021)”是根据科目余额表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数填报的,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税务经理认真解释该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并当场告知该单位受检查人员,统计指标与财务科目在核算内容是有很大区别的,用财务数据或者财务口径填报是不行的,应根据统计指标的涵义对财务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此外由于参加年报培训的人员并非填报人员,对统计报表上相关指标口径并不熟悉,想当然地根据财务口径填报了该指标,直接导致了出现重大差错,构成了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四)的规定,密云区统计局对该单位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适用法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其中:


(二)差错率在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大,差错数额较小的;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单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其中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四)初次发现违法行为的


该单位“应交增值税本年(4021)”指标上报数为-780千元,检查数为13380千元,相差14160千元,差错率为105.83%,已构成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应交增值税本年(4021)”指标差错率在30%以上,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考虑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和单项指标出现差错,对该单位做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经案卷审理委员会讨论,密云区统计局对该单位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认真学习、加强沟通,正确填报统计报表。检查发现,填报单位每年都参加统计部门年报培训会,领取统计制度,但是每年都会出现因指标不理解而填报错误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很多企业是会计兼职统计,而且统计人员岗位不固定,变动率高。二是统计工作布置会是听了,但是在短时间内听取大量本来就陌生的知识难以彻底消化吸收,做报表时难免就忘记了。这就要求统计人员在开会时认真学习、记录,准确理解统计指标解释,回来后再认真阅读统计报表制度,在填报过程中,拿不准的指标应及时与所属统计部门沟通,只有弄清楚了才能准确填报。


二是切实理解指标含义,准确提供统计资料。多年执法检查发现,基层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往往把统计数据与财务数据混淆,认为单位对外报出的数据无论是报向哪个部门均应保持一致。财务报表是统计指标填报的主要来源,但是统计口径与财务口径部分指标相同,部分指标不同。填报人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时除了核对企业填报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与统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外,也应把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在关联。


应交增值税指标是近年来填报单位容易犯错的指标,该指标在统计制度中详细解释了填报依据及计算公式。可是仍有填报单位将期初留底数额计算在内,或将分支机构数据漏报,或像本案中的填报单位这样,直接将应纳税额摘取上报,造成了较大差错。


统计填报人员应依据统计填报制度和统计机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对统计指标不理解时,不得按照财务口径和自己的主观臆想填报统计报表,这样才能不断规范和完善单位的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是增强法治观念,做到依法统计。通过这一案例的处理,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不断强化统计法治观念,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自觉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避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劳动合同应重视  “外包”“派遣”要区分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北京市延庆区统计局执法队的执法检查人员对北京某学校开展统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询“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该学校属于规模以上服务行业,主要从事小学、初中学历教育,属独立法人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没有产业活动单位,统计报表口径为法人口径。


该单位会计室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未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职务是会计兼统计。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单位相关资料,发现该单位2018年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二者相差2812千元,差错率为6.54%。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19年5月,区统计局按照全年统计执法工作安排,对北京某学校开展专项查询统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示了统计执法证,要求该单位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配合检查,并提供2018年相关财务资料、工资表、劳务派遣合同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劳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解释、口径、范围对该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逐一进行查阅核对,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基本情况、取证资料清单等法律文书。


经检查,该单位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为45838千元,检查数43026千元,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812千元,差错率为6.54%。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统计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经过询问、查阅账目,发现该单位之所以出现统计指标数据上报错误主要是因为对指标口径掌握不准确及混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定义造成。该单位自述填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是依据2018年在编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实际为劳务外包)和临时工工资汇总填报的,未能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指标解释、口径、范围分析填报。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中不应包含物业补贴和冬季采暖补贴,该单位在核算该指标数据时未能进行扣除;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应该由劳务外包单位统计,用人单位不做统计。该单位与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但统计人员未能分清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在填报数据过程中也未查阅用工合同的性质,而是仅凭感觉认为这部分人不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就直接推断为劳务派遣人员,最终导致该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


【法律分析】


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有明确解释: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根据制度规定,本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工资及物业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不属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统计范畴,而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填报过程中包含了这部分工资数据,造成指标数据填报错误,属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证据充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执法检查流程进行检查。现场制作执法检查基本情况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取证资料清单等执法文书,携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及劳务外包合同复印件等原始证据材料。以上资料全部加盖被查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人、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定性准确、裁量得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差错率为6.54%,低于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延庆区统计局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虽然大多数单位的统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意图,但确实存在责任意识不强、统计制度学习不够、指标解释理解不透等问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提升。


一是强化业务水平,提升自主学习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统计人员培训也参加了,统计报表制度也领取了,但对有些统计指标解释、口径、范围还是似懂非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参加培训不认真听,领取了统计报表制度也不注重研读,总是强调“自身事多”“工作忙”“顾不过来”。作为统计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这本工具书,提升自主学习意识,熟练掌握统计指标口径、范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是强化法治认识,提高依法统计水平。推动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学法用法常态化,督促和引导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意识。各级统计机构要真正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网络,以真实案例讲解法律条文。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法治宣传让调查对象明白自己正确填报统计报表的法定责任,让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发挥学法用法守法表率带动作用,督促和引导具体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强化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提升依法统计意识,认真履行统计义务,勇于承担统计责任。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统计违法惩处力度,充分发挥统计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要始终把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对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真正达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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