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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用税务代统计 张冠李戴不可行 ——“以案说法”系列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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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24 11:01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一)案例背景


2022年7月,大兴区统计局对辖区内某房地产企业进行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2021年《财务状况》报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标漏报,连带着“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两个指标都出现较大数额差错。


(二)案例分析


统计报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这一指标并不需要分析计算,直接从利润表取数即可,企业又为何会将这个数填错呢?原来,企业统计人员将统计、税务混淆,根据税务口径填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标,造成了填报错误。按照税法规定,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审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依税法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该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以报税需调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依据,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标特意填报为零。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标同时参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两个指标的计算,为了将统计报表配平,该企业统计人员又手动修改了这两个指标,最终造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三项指标都出现差错。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大兴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标并不复杂,明明可以从利润表上照搬的数据被填报为零,却没有人发现或提出质疑,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填报人员对统计认识有偏差,把税务会计的思维定势套用到统计工作中,用税务的“尺子”去衡量统计数据。


在日常执法中我们发现,基层调查单位把统计数据与财务、税务数据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认为单位对外报出的数据无论是报向哪个部门均应保持一致。事实上,统计与税务部分指标可能看起来名字很接近,但其内涵完全不同,导致这一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税务和统计工作的底层逻辑有很大的区别。统计上无论是国民经济核算还是其他数据汇总,基本上都是以自然年为单位,核算在这一个自然年度里发生的可以参与到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因素,因此统计数据在当年当期是不考虑往期情况的。比如“应交增值税”这一指标,在统计口径上不包含上期留抵,只计算在这一报告期中理论上应该产生多少“应交增值税”,而税务口径是包含往年的,包括上期留抵数额,如果直接用税务口径上的“应纳税额合计”进行填报就极有可能会出现填报错误。


因此,统计人员要破除思维定势,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把握指标内在含义,不要“想当然”用税务代统计,既然统计、税务有所分工,就表示各有各的用武之地,张冠李戴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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