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双公示>听证指南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听证指南

字号:      分享:
日期:2024-01-28 09:04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一、听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二、听证范围


  北京市统计局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听证申请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2、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参加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该人员回避,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四、听证程序


  1、本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4、听证结束后,由本机关的法治机构制作《听证报告书》,本机关负责人据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听证组织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法规处


  电话:55535036


关于我们站点地图建设意见法律声明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  邮编:101118
统一对外咨询电话:010-55535000(北京市统计局)
010-55533518(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010-55533990(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承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发展促进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27  京ICP备05007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