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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季度北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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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20 15:49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1-3季度,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701.6亿元,同比增长14.0%,两年平均下降0.5%。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为3614.2亿元,同比增长20.7%,两年平均增长23.0%。


从消费形态看,商品零售9842.6亿元,同比增长11.8%,两年平均基本持平;餐饮收入859.0亿元,同比增长45.9%,两年平均下降4.7%。


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中,同比增速较高的有:饮料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81.2亿元,同比增长43.9%;金银珠宝类商品实现零售额217.6亿元,同比增长38.9%;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410.2亿元,同比增长32.3%;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343.2亿元,同比增长31.4%;文化办公用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718.4亿元,同比增长27.9%;日用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524.9亿元,同比增长22.3%;通讯器材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324.4亿元,同比增长21.3%。两年平均增速较高的有:饮料类、通讯器材类、日用品类、体育娱乐用品类、文化办公用品类和烟酒类商品,两年平均增速分别为44.3%、27.3%、13.8%、11.7%、11.4%和11.3%。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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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四、相关说明


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期,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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