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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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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L4201200

职权名称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批评教育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流程图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批评教育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2023年12月11日16时11分25秒.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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