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L4201200
职权名称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批评教育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流程图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批评教育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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