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代   码 分  类  及  构  成 1 11 12 2 21 22 23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附件一: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附件三: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