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代 码 分 类 及 构 成 1 11 12 2 21 22 23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附件一: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附件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附件三: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