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助力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北京市依法推进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统计系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统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以及影响范围和对象等,具体结合统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出7种纳入免罚清单的违法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按照统计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要求,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企业按要求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的情形;三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
三、免罚后的处理措施
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清单规定运用说服教育、警示指导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做到包容审慎、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有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