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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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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3年1季度

   

单位

2013年1季度

同比增长(%)

人均家庭总收入

11316

7.6

 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

10175

7.9

 其中:20%低收入户

4020

9.2

    20%高收入户

20565

6.9

  人均工资性收入

7634

6.2

  人均经营净收入 

360

-3.0

  人均财产性收入

93

-51.6

  人均转移性收入

3229

16.8


 城镇住户调查领域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城镇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二、采集渠道

  城镇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的收支日记账,每月上报一次。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工资性收入:指劳动者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但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的收入,如当期收入小于生产费用的开支,其差额记入“其他借贷支出”中。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不包括出售财物获得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转移给个人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转移给个人的辞退金、保险理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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