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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按功能区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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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1年2月

 

本年实际(万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

 

本月

1-2月累计

本月

1-2月累计

全市

 

10672462

 

10.3

首都功能核心区

 

2475280

 

27.3

东城区

 

1103852

 

28.2

西城区

 

1371428

 

26.6

城市功能拓展区

 

5770764

 

2.9

朝阳区

 

2375983

 

2.1

丰台区

 

1085517

 

-1.5

石景山区

 

225673

 

1.8

海淀区

 

2083591

 

6.4

城市发展新区

 

1910834

 

15.4

房山区

 

240779

 

12.5

通州区

 

309140

 

10.6

顺义区

 

310682

 

13.1

昌平区

 

441605

 

5.1

大兴区

 

293957

 

17.5

亦庄开发区

 

314671

 

45.0

生态涵养发展区

 

515584

 

10.3

门头沟区

 

65046

 

6.1

怀柔区

 

111589

 

14.4

平谷区

 

81616

 

6.5

密云县

 

150947

 

12.6

延庆县

 

106386

 

8.7

注:1.区县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按法人经营地核算调整为按产业活动经营地核算。

   2.根据国家统计局方法制度规定,1-2月零售额数据改为合并发布;并对上年同期数据进行了调整。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②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③京外地区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采集渠道

  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所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商品交易市场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是通过对样本单位的抽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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