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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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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1年4月

计量单位:万元

 

本月

上年同月

同比增长(%)

1—本月累计

本年

上年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5208347

4731087

10.1

21274681

19085184

11.5

  按商品用途分

 

 

 

 

 

 

     吃类商品

1167412

1005985

16.0

5331468

4507649

18.3

     穿类商品

489714

389139

25.8

2227725

1762096

26.4

     用类商品

3070243

2941866

4.4

12019634

11446492

5.0

     烧类商品

480978

394097

22.0

1695854

1368947

23.9

   按地区分

 

 

 

 

 

 

     城镇

5126551

4655479

10.1

20942288

18782568

11.5

    乡村

81795

75608

8.2

332393

302616

9.8

   按消费形态分

 

 

 

 

 

 

     餐饮收入

526867

452572

16.4

2371476

2039682

16.3

     商品零售

4681480

4278515

9.4

18903205

17045502

10.9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方法制度规定,1-2月零售额数据改为合并发布;并对上年同期数据进行了调整。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②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③京外地区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采集渠道

  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所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1]及商品交易市场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是通过对样本单位的抽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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