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4季度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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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2017年4季度 |
同比增长(%) |
2017年1-4季度 |
同比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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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 |
188505797 |
6.6 |
682258779 |
10.5 |
|
批发业 |
156520532 |
7.2 |
568686092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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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31985266 |
3.8 |
113572687 |
6.5 |
|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 |
3700536 |
7.7 |
14278389 |
8.4 |
|
住宿业 |
1478555 |
7.8 |
5161091 |
6.6 |
|
餐饮业 |
2221982 |
7.6 |
9117298 |
9.5 |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
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