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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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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3-17 10:48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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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解读:2026年1-2月北京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说明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限额以上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四、指标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的部署,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产业在地统计工作,各省(区、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相关分组指标增速按照产业活动单位口径计算。


附件:
2026年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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