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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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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20181-4

  

收入合计(亿元)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万人)

20181-4

同比增长(%)

20181-4

同比增长(%)

 

5152.3

18.0

130.1

1.5

  文化艺术服务

150.2

12.9

6.1

2

  新闻出版及发行服务

233.8

4.8

8.0

0.2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286.9

22.0

5.7

0.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200.1

25.7

73.0

2.9

  广告和会展服务

672.5

20.9

6.8

-6.7

  艺术品生产与销售服务

433.7

14.8

2.1

10.5

  设计服务

99.7

6.4

8.7

3.3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305.2

6.1

8.5

1.1

  文化用品设备生产销售及其他辅助

770.4

2.3

11.2

-3.9

 注:各领域数据按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汇总。

 

 

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


  二、采集渠道

  所有符合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从业人员: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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