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领域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
3.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4.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5.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6.年收入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服务业法人单位。
7.年收入合计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服务业法人单位。
8.金融业包括: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监管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属于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备案范围的金融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2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计5亿元及以上的非金融监管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
9.重点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二、采集渠道
所有符合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利润总额。
期末用工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24时企业实际拥有的、参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无论是否从本企业领取劳动报酬均视为用工人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不再参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