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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调查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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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2年1-9月

           

单位

2012年1-9月

同比增长(%)

人均家庭总支出

22813

9.9

  人均消费性支出

17663

10.7

    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

5225

9.6

  食品

5668

9.8

  衣着

1851

17.9

  居住

1203

-0.1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1201

2.6

  医疗保健

1279

14.1

  交通和通信

2775

12.5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2820

11.0

  其他商品和服务

866

19.8

  人均财产性支出

83

-15.3

  人均转移性支出

1695

-11.4

  人均社会保障支出

2949

19.6

  人均购房与建房支出 

423

28.2

人均借贷支出

20500

9.5


    城镇住户调查领域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抽样选取的5000户城镇常住户。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城镇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住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二、采集渠道

  城镇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在家期间的收支日记账,每月上报一次。

  三、主要统计指标

  家庭总支出:指家庭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购房与建房支出。

  消费性支出: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财产性支出:指家庭购买或维护财产所支付的利息等有关费用。

  转移性支出: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个人的转移支付。包括交纳的税款、捐赠和赡养支出等。

  社会保障支出: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购房与建房支出:指包括调查户购买住房、建房时的全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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