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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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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31-10

 

   

单位

20131-10

同比增长(%

 
 

  人均消费性支出

21643

9.2

 

   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

6829

16.3

 

  食品

6814

7.3

 

  衣着

2249

8.0

 

  居住

1530

13.1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1617

18.7

 

  医疗保健

1443

3.7

 

  交通和通信

3411

10.2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3402

5.9

 

  其他商品和服务

1177

21.6

 


  城镇住户调查领域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城镇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二、采集渠道

  城镇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的收支日记账,每月上报一次。

  三、主要统计指标
 
  消费性支出: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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